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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孩子上户口竟牵出遗弃案,检察机关能动履职帮助“小石榴”找到好归宿

来源:正义网 发布时间:2023-06-29 11:03:51 分享至:

王先生和李女士人到中年一直没有孩子。六年前,王先生的母亲张某捡回了一个漂亮女婴,交给了儿子儿媳抚养。后来孩子要落户口,当地派出所民警发现孩子不是二人所生,因此牵出一桩遗弃案。山东省莘县检察院针对该遗弃案融合履职,帮王先生和李女士依法争取到孩子的监护权。近日,该院组织干警回访时,夫妻二人激动地拉着检察官的手说:“孩子的户口已经解决了,我们这个家完整了。”


(资料图)

为孩子上户口牵出遗弃案

2017年8月的一天,王先生的母亲张某去亲戚家串门,在回家的路上发现有个快递公司的纸箱子,她凑近一看,里面放着一个被粉红色被子包裹的孩子。张某怕出现意外,就抱着孩子在原地等到天黑,可孩子的父母却没有出现。于是,她把孩子抱回了家,交给王先生夫妻二人抚养,取名小石榴(化名)。

2021年春天,小石榴到了上学的年纪,临开学时,幼儿园通知上学需要提供孩子户籍等证明材料。于是,夫妻二人领着4岁的小石榴来到派出所上户口。

像往常一样,户籍民警先询问二人的信息,并要求对方提供孩子的出生证明。但是二人称,孩子是捡来的,没有出生证明。户籍民警立刻将该线索转交给刑警队,同时采集了孩子的DNA入库比对,并进行刑事立案,邀请莘县检察院未检部门检察官提前介入。

很快,DNA数据比对结果出来了。数据显示,小石榴的亲生父亲是四川籍的尔某。2020年,尔某曾因涉嫌遗弃罪被浙江省嵊州市公安局上网追逃。检察官建议民警迅速赶赴浙江、四川,调取遗弃案的相关材料,同时对小石榴遗弃案展开调查,抓捕犯罪嫌疑人。

发现遗漏犯罪事实

2021年10月,尔某被莘县公安局抓获归案。他交代,其出生于四川的一个小山村,18岁那年,他与隔壁村的女孩补某结婚。婚后二人去外地打工,生活条件也好了起来。2015年,二人的大女儿出生,后交由老家的父母抚养。

2017年,夫妻二人在莘县务工。不久,补某在莘县乡镇医院生下二女儿(小石榴)。由于重男轻女,尔某瞒着补某将小石榴遗弃在村头路边。然后两人辗转到浙江打工。2020年,补某在浙江生下三女儿,尔某再次瞒着补某将孩子扔在一个桥下。但由于孩子被人发现,且拍了视频发到网上,当地医院的一个护士认出了孩子系其接生,通过出生记录找到了生母补某的住院信息。尔某到案后将孩子领回,因此浙江省嵊州市公安局作撤案处理。

2022年4月,莘县公安局以尔某涉嫌遗弃罪移送莘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在审查卷宗材料时发现,补某称,一共生了四个女儿,目前在老家养着的只有大女儿。补某还称,她在山东一共生过两个女儿,一个是在2017年8月,一个是在2019年1月,尔某说两个孩子都送人了。在浙江生下的这个女儿,尔某也说送人了。“每次都是刚生完孩子他就送人,具体孩子被送给谁,我也不知道。”补某说。

为查清补某是否为共谋、在浙江出生的小女儿的下落,以及是否存在第三个被遗弃的孩子等,莘县检察院检察官建议公安机关对补某在山东的住院记录、尔某2017年离开莘县后的轨迹以及在浙江被遗弃孩子的下落进行补充侦查。

经查,尔某遗弃两个孩子时,补某都在住院,因为刚经历生产处于极度虚弱状态,没有可能共同实施遗弃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二人事前是共谋。但是,对于尔某将孩子“送人”的行为,补某是默认的,也没有主动要求寻找孩子。经再次讯问尔某,侦查人员得知,当年嵊州市公安局把孩子交还给尔某后,他再次将孩子“送”给别人抚养,而且拒不交代对方是谁,目前孩子下落不明。在山东菏泽一个县城医院,民警找到2019年1月补某生孩子的记录,在证据面前,尔某也承认了这起遗弃罪的犯罪事实。但是,尔某对于遗弃孩子的地点说不清楚,也没有报案记录,这个孩子同样下落不明。

2022年6月,莘县检察院将该案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尔某对于刚出生的三名女婴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2022年12月,法院以遗弃罪判处尔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依法变更监护权

尔某受到了惩罚,案子宣判了,但事情却并未结束:还有两个孩子下落不明,小石榴何去何从也还未落定。2022年12月,莘县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继续全力查找在山东、浙江被遗弃孩子的下落。而针对小石榴监护权的问题,检察官早就做足了功课。

通过实地走访,检察官了解到小石榴在王先生家中备受关爱。在审查起诉期间,检察官联系到尔某、补某的父母和兄弟姐妹,了解到这些人均不愿意抚养小石榴。

为保障未成年人生活在健康的环境中,2022年5月,该院举行不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和关工委、民政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参加,对小石榴的监护权归属问题开展研讨。检察官介绍了基本案情,出示了相关证据。各单位参会代表分别结合各自职能和不同角度发表了意见,经讨论,大家建议撤销尔某、补某对孩子的监护权,一致认为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孩子更适宜在养父母的家中生活。

2022年6月,莘县检察院结合听证会意见,书面建议县民政局提起撤销监护权诉讼。2022年6月、9月,县民政局分别向法院提起撤销尔某、补某监护权申请。今年3月,法院对该案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县民政局代表出庭参加诉讼。莘县检察院未检部门检察官出庭支持诉讼,宣读支持起诉书,为民政局提供案件证据支持。今年5月,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尔某、补某对小石榴的监护资格。

判决生效后,莘县检察院积极帮助王先生、李女士申请办理合法收养小石榴的相关手续,并与县民政局开展座谈,督促民政局积极履职。

案件虽已办结,但检察官的脚步并没有停歇。办案中,检察官对小石榴的成长环境委托专家进行评估,利用该院2022年3月与县妇联等部门签订的家庭教育指导联动机制,邀请专业的家庭教育指导师对王先生和李女士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并不定期跟踪回访成效;并以本案办理为契机,与县法院、县民政局就撤销监护权诉讼中线索移送、支持起诉流程、监督职能部门后续履职等,建立了规范化协同办理机制。

莘县检察院检察长牛廷彪告诉记者:“监护侵害案件是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过程中重点关注的情形之一。这类案件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难点就是监护权适格的考量与监护权归属问题。检察机关应当综合考虑监护侵害案件中的多种因素,通过自行社会调查、不公开听证等,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最大化地应用在监护权适格问题考量中。”

(来源:检察日报·法治新闻版 作者:卢金增 王杨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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