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5月26日讯(记者 彭瑶) 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自6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以“零容忍”态度从严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持续强化、成效明显。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性侵犯罪在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所占比重持续升高,隔空猥亵、网络性引诱等新型犯罪频发,2013年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已不能完全与现行法律规定衔接,为准确适用有关法律,同时将实践中好的经验做法固化为制度机制,推动工作质效进一步提升,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经深入调研论证,制定了《意见》。
依法从严惩处犯罪 同时给予未成年被害人最大程度的保护和救助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意见》专门将“依法从严惩处犯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作为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基本原则,重点明确、规范和细化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办理基本原则、程序和方式、侦查取证工作要求、证据审查判断标准和应把握的原则、被害人保护救助要求等5个方面的内容。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姚建龙表示,《意见》在立案、起诉、审判、执行等方面,均进一步体现了严厉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在立案阶段,《意见》明确了四种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并直接立案侦查的情形。审查起诉阶段明确规定,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严把握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刑罚执行阶段严格把握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做到了案前、案中与案后全方位从严惩治,强化了法律的红线。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明确四种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并直接立案侦查的情形。
同时,由于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性,案件办理的目的除了要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外,更重要的是要帮助被侵害的未成年人修复身心创伤,回归正常生活。姚建龙认为,《意见》将未成年被害人保护与救助单列成章,通过对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心理疏导、医疗救治、督促未成年被害人的父母履行监护职责、提供经济帮扶等措施,给予未成年被害人最大程度的保护和救助,帮助其回归正常生活。彰显了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关爱,让司法更有温度。
此外,《意见》还对相关部门能动开展犯罪预防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同时对强制报告、入职查询法律制度落实和相关工作机制建设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更好地收集审查被害人陈述 防止僵化印证和机械理解
针对性侵案件证明标准、未成年人证言审查判断、犯罪事实认定和情节把握、管辖争议处理等执法司法实践中的疑难、争议问题,《意见》逐一作出规定,统一执法司法尺度和标准。
实践中,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证据构造具有不同于其他案件的特殊性,集中体现于证据短缺,往往呈现出以被害人陈述为中心而其他证据较少的状况。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何挺表示,《意见》一方面围绕如何更好地收集审查被害人陈述以充分发挥这一核心证据的证明作用进行规定,明确了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应当包括的内容、询问方式(尽量自由陈述、不得诱导)、询问如何记录(保持未成年人的语言特点,不得随意加工或归纳)、询问同步录像的具体要求(被询问人面部应当清楚可辨等)、如何审查判断等内容。另一方面,还基于实践经验的总结,规定了对此类案件中可能存在并有证明作用的其他证据的收集,并明确了这些证据与被害人陈述的关系,尤其是要求全面收集与核心案件事实相对较远但对于补强被害人陈述和完善整体证据链条有价值的相识交往、异常表现等方面的证据。
对于实践中证明标准把握的难题,《意见》在坚持统一适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与“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基础上,也针对此类案件的特殊性,要求结合经验常识、证据构造特点和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来准确理解和把握统一证明标准在具体个案中的适用,防止过于僵化的印证和机械的理解。
创制案件办理和证据运用特殊规则摸排相关且犯罪手法雷同的性侵害案件
《意见》基于大量实际案例的总结,创制了若干案件办理和证据运用的特殊规则。例如,随着犯罪嫌疑人接触并性侵未成年人途径和场景的多样化、隐蔽化,如何判断已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是否自愿更为复杂,需要与未成年人特殊的身心特点相适配。《意见》明确指出,不以未成年人明确表示反对或者同意为唯一证据,而需要结合一系列的因素综合判断其真实意志。
又如,实践中存在一些因多次询问导致前后陈述不完全一致而否定被害人陈述客观性的情况,这种判断同样与未成年人尤其是低龄未成年人的记忆与表达能力不符。《意见》明确规定,对于多次陈述前后不完全一致的情况,需要结合未成年人身心特定综合判断其所陈述的案件主要事实是否具有客观性。
再如,针对实践中一名犯罪嫌疑人可能性侵多名未成年人的犯罪特点,《意见》也对摸排犯罪嫌疑人可能接触到的其他未成年人、相关且犯罪手法雷同的性侵害案件并案侦查等进行了规定。
“总结而言,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的特殊性和难度体现在多个方面的平衡之上:一方面需要在从严打击此类犯罪、在司法程序中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和刑事司法的整体公平正义三个方面之间寻求平衡;另一方面,还需要在此类案件证据构造特殊性与刑事证据法基本原理之间寻求平衡。”何挺认为,《意见》无疑在如何更好地取得这些方面的平衡上有重大的进展,对此类案件的特殊办理规则有重大的推进。
与《意见》同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性侵未成年人适用“较重的从重处罚幅度”的情形、“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各类“加重处罚”的具体情节等,充分体现了依法从严理念和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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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审:魏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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